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769183 | 效力状态: 有效 |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 成文日期: 2007年11月23日 |
| 标 题: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桂财税〔2007〕96号 | 发布日期: 2007年11月27日 |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财税〔2007〕96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核定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有关规定,现将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人均利润、人均应缴企业所得税、人均营业收入等经营效益情况,按照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工资总额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原则,核定该公司2006年度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总额为9.71亿元,超过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总额,以其2006年度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总额为基数,按照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税前利润、应缴所得税等)、工资总额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营业收入等)的原则进行核定,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请遵照执行。
主题词:转发 银行 工资 企业所得税 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2007年11月27日印发